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36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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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字第361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騰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3日所為之
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原告送達代收人丁○○住宜蘭縣宜蘭市○○
路○○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送達代收人甲○○住台北市○○○
路○段○○號3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許曉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