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07號原告 安文勇 (年籍資料詳卷)被告 武采昀 (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6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偉銘
法官陳育良
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庭羽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