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港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港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 蔡政泰 被告 吳政展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1年度港金簡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北港簡易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蘇美華
法官蘇珈漪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