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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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字第96號原告 廖俊毓 上列原告以被告 許天舜 對其涉犯過失傷害(交通)案件,乃於刑事訴訟程序(案號: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72號)中對被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案號:本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68號),請求被告賠償其新台幣(下同)772,47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因被告所涉上開過失傷害犯嫌部分業經本院刑事庭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惟原告仍聲請將其對被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而本院刑事庭所移送之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
503條第3項規定,應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72,4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