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2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秉勳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秀美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李秀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秀美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而聲請人於113年5月20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多元繳費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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