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4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邱文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康榮秀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康榮秀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康榮秀核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僅附存款憑條,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狀中關於請求原因及事實僅記載「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66萬元」等語,惟上開借款是否已屆期,尚無從依聲請人所提存款憑條得知。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本件得向相對人人請求給付新臺幣660,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如借據等),聲請人已於113年5月20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