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68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680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室債務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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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參仟參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壹仟貳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並自上述起息日起三個月內,每月按新台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書記官趙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