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重訴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重訴字第608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被告出境,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十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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