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538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9年10月25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書記官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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