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3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3963號聲請人 蔡崇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7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是法院於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陳徽 於民國34年8月10日死亡,其繼承開始時之住所地依日據時期戶籍簿冊浮籤記事專用頁「現住所欄臺南州嘉義市嘉義字北門外六十四番地臺南州嘉義市檜町三丁目三十二番地二更正中國民國参拾四年八月拾日死亡」之記載,有嘉義市東區戶政事務所111年4月13日嘉市東戶資字第1110050711號函檢送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資料等在卷可參,是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應由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明,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玲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