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司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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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司司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展延清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司字第16號聲請人 吳秋煌 即嘉駿投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嘉駿投資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嘉駿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清算人於民國107年5月3日陳報清算完結,貴院不准予備查,故申請清算展延等情。
三、經本院審閱相關案卷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107年5月11日南區國稅嘉市服管字第1070182942號函乙份,核其主張尚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聲請人應就稅徵機關審理核定後,再為後續清算事宜,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冠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