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3號聲請人鄧淯㑽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支票1紙,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1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於民國106年11月22日中華日報。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該支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1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亦於107年5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業經調閱上述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誤。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書記官江靜盈┌──────────────────────────────────────────┐│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4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鄧淯㑽│陽信商業銀│105年7月30日│19,548元│0000000│受款人:洪││││行嘉義分行││││德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