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0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丕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10月23日下午2時15分許,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書記官蕭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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