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8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8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876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務人 吳佳倫 (即 吳文達 之繼承人)債務人 吳珮吟 (即吳文達之繼承人)債務人 吳兒蔓 (即吳文達之繼承人)債務人 吳寶軒 (即吳文達之繼承人)兼上一人之 陳玫君 (即吳文達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吳文達遺產所得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貳仟肆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書記官莊銘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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