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2號上訴人 李信葦 被上訴人 楊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5,060,0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6,789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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