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459號原告 林慶章 被告 李宥蓁 (原名 李慧君
林恩樂 (原名 林緗晨
邱宸翎 唐靖棋 唐德芳 張品妤 張珠陽 許淳淨 許雅雯 廖子盈 廖曼伶
葉天蕙 豐稪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雅容 上列被告因民國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0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被告頂尖教育顧問有限公司牛月綺彭薇琳陳靖媗 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另行審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吳元曜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穎慧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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