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1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1852號上訴人即被告 韓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411號),已於113年2月23日提起上訴。經核其刑事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參見本院卷第23頁),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113年3月18日前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屆期若未補正,本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