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5年度馬小字第9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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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馬小字第9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戊○○
      甲○○
           現應為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馬小字第9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7月26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下午4時整,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吳清林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三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八七五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十計算之違約金,其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吳清林
法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原判
決違背法令之具體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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