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4號原告 洪雅慧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達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理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