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638號
參加人方龍上列參加人就原告新富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杜許淑媛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三日內,補繳參加訴訟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並依兩造人數提出參加書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由
一、按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參加書狀,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本訴訟及當事人。二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三參加訴訟之陳述;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項、第2項、第77條之19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兩造人數提出參加書狀繕本。茲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書記官薛力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