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71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廖儒良 被告 陳一中 被告 王台章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 律師
黃敏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6號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6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兩案訴訟標的同一,另案已經一審判決,本件原告於另案亦有參加訴訟),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書記官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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