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45號上訴人即原告 盧上興
盧正義 盧夏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 陳春蘭 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萬9,9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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