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繼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繼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表示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繼字第16號聲請人 鄭娜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 蘇柏欣 死亡聲明繼承准予備查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鄭娜在台灣地區之新任代理人,並附具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委任狀到院。
二、請提出經認證之大陸地區繼承人之身分公證書。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