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繼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表示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繼字第16號聲請人 鄭娜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 蘇柏欣 死亡聲明繼承准予備查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鄭娜在台灣地區之新任代理人,並附具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委任狀到院。
二、請提出經認證之大陸地區繼承人之身分公證書。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