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8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881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甲○○
、3樓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肆仟陸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伍萬肆仟壹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