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28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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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2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92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
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壹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零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前述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