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464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464號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務人 胡沛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5,3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胡沛玉於民國93年09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65,382元(含本金58,628元、利息6,754元)及其中58,628元自民國113年0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人權益。(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孫家豪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46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58628元

胡沛玉

民國113年08月28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58628元

胡沛玉

民國113年08月28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