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92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陳淑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零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計收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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