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64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劉世章 債務人 林高雅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肆萬伍仟捌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其樺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845,851元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3.21%113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