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5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理人 黃怡上 債務人 施永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萬玖仟貳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捌萬玖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其樺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2,009,223元112年7月17日起至113年2月15日止3.275%112年8月18日起至113年2月15日止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上開利率20%計算。113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4.275%113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2989,289元113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4.6%113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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