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15號

原告 陳韻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澤絮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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