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蘇美妃律師選任辯護人 洪瑞燦 律師輔佐人乙○○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家暴殺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0日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96年6月20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6年9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王慧惠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