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2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具保狀所載。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雖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31日裁定羈押在案,惟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通緝中,且於97年2月15日經該院借提被告接續羈押中,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函文1份在卷可憑,而本院業已裁定撤銷原羈押,是本件被告猶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劉安榕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