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保險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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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保險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保險字第6號上訴人即原告 蕭芷昕 (即 蕭人賓 之承受訴訟人)
蕭芷聿 (即蕭人賓之承受訴訟人)上訴人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鄭翠紅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保險字第6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255,7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9,0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