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原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原附民字第12號原告 戴勝雄 訴訟代理人 陳意青 律師被告 曹永功 訴訟代理人 謝建智 律師被告 白清義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原易字第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邱瓊瑩法官潘怡珍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書記官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