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告 許宏存 送達代收人 陳秀琳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被告 洪錦 和訴訟代理人 劉玟欣 律師上列被告因103年度交簡上字第5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許嘉仁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書記官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