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即債務人潛力通運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董寶玉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智文
董承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各筆本金、利息、年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