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129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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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12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交字第1297號原告 廖祐辰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裁字第82-C00000000號、第00-0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轉送書狀到院),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補正以原處分機關(即裁決機關)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為被告,並記載其代表人 李瑞銘 (所長)。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