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1號聲請人 黃育仁 代理人 顧慕堯 律師
鄭景霈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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