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9年鑑字第11821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99年度鑑字第11821號被付懲戒人 彭漢宗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彭漢宗記過壹次。
事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彭漢宗現為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警備隊警員。於99年5月6日0時許(當日輪休),在南投縣○○鎮○○路路邊攤,飲用啤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飲酒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1時許,行○○○鎮○○路○段○○○巷時,因不勝酒力致駕駛操控力失當,倒車不慎撞擊停放於路旁,分別由 楊忠和 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林承慶 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及 朱玉花 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於同日2時11分許,對其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酒精濃度測定值為每公升0.68毫克;案經該局草屯分局以 彭員 所為涉有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嫌,於99年5月6日以投草警刑字第09900007238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二、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192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以公共危險案件,偵查終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復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投交簡字第279號刑事簡易判決:「彭漢宗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 彭員旋 於99年8月6日執行繳納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整完竣。
三、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四、檢附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99年5月6日投草警刑字第09900007238號刑事案件報告書1份。
(二)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調查筆錄(被付懲戒人之調查筆錄)1份。
(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192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四)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投交簡字第279號刑事簡易判決書1份。
(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命令1份。
(六)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8月6日罰金繳納收據1份。
理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彭漢宗於文到
10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99年10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提出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彭漢宗係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靜觀派出所警員(99年9月21日調任迄今)。前於任職同警察局仁愛分局警備隊警員期間(96年8月20日起至99年
9月21日止),於99年5月6日0時許(當日輪休),在南投縣○○鎮○○路路邊攤,與友飲用啤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6日)1時許,行○○○鎮○○路○段○○○巷時,因不勝酒力致駕駛操控力失當,倒車不慎撞擊停放於路旁,分別由楊忠和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林承慶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及朱玉花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於同日2時11分許,對其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酒精濃度測定值為每公升
0.68毫克。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報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投交簡字第279號刑事簡易判決,依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論以被付懲戒人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被付懲戒人並於99年8月6日繳納准予易科之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執行完畢。
三、上開事實,有移送機關檢附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99年5月6日投草警刑字第09900007238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詢問被付懲戒人之調查筆錄、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192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投交簡字第
279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命令、暨上開檢察署99年8月6日自行繳納款項收據等件影本,附卷可稽。並有被付懲戒人之警察人員人事資料簡歷表影本在卷可查。被付懲戒人復未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彭漢宗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
5款及第15條議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洪政雄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許國宏 委員 張連財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書記官朱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