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625號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法定代理人 彭家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即 莫春玉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被繼承人莫春玉已於民國96年4月14日死亡,故請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請改列被繼承人莫春玉之全體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始為適格,並提出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三、查報被繼承人莫春玉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如有,請提出經法院備查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