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士元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士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352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七年六月確定。於民國99年9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4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何俏美法官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君融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