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4號聲請人 何松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 何基添 之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相對人何基添之子女同意聲請人何松輝擔任相對人何基添之監護人及由 何松濱 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