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17號原告 鄒旻珈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被告 蔡博安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奇
法官何一宏法官謝昀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楊竣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