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23號原告銘登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榮進 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 律師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873,4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3,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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