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18號原告 堂建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月里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書記官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