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0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羅際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零貳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壹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柒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叁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玖仟貳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零壹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