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190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1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9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背信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付字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背信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4年8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5年10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5年10月11日法矯司字第0950907767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志洋法官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