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310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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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3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310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81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大麻成分之菸彈參顆(合計驗餘淨重壹點壹伍零肆公克,含外殼參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持有毒品之數量、期間,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扣案含有大麻成分之菸彈3顆(合計驗餘淨重1.1504公克,含外殼3個),均屬查獲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用以盛裝前開大麻之外殼3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於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刑事第28庭法官林鈺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婉庭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8189號被告甲○○男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縣○○道0段000巷00
弄00號居新北市○○區○○○路0段00號9樓
之8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於民國111年間之某時,在斯時位在新北市中和區連城路住處旁之超商前,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福氣」之人,以新臺幣6,000元購得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菸彈3顆而持有之。嗣於113年1月17日14時許,為警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官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北市○○區○○○路路0段00號9樓之8執行搜索時,當場扣得其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煙彈3顆(毛重38.2351公克、淨重1.8007公克、取樣0.6503公克、驗餘淨重1.1504公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照片、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2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驗餘淨重1.1504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檢察官吳秉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書記官朱鴻鎰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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