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95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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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9524號
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明輝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呂明輝(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出生日期:民國83年5月8日)之「輔助人 程文珍 」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相對人 汪婷婷 於113年5月3日法院裁定輔助生效,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