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7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779號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分署
(改制前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即被繼承人 許進發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債務人 吳挺忠 (原名: 吳雅鳴 )
一、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分署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許進發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吳挺忠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肆仟肆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15計算之利息。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分署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許進發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吳挺忠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本件原債務人許進發於97年5月6日邀債務人吳挺忠(原名:吳雅鳴)向聲請人貸款新台幣1,100,000元購買車號00-0000號BENZ牌E320型自小客車,約定以年息13.15%,分48期攤還,並設定動產抵押權以資擔保,債務人僅繳納八期費用共新台幣473,440元,仍有本金利息等未清償,經債權人以總價480,000元拋權予聯邦當鋪,債務人尚欠如請求事項之金額。查原債務人許進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台北縣板橋市○○路○○○○○號)於民國98年1月27日死亡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即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財管字第62號民事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已改制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許進發之遺產管理人),故向本院以支付命令請求其給付借款。
三、查本件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分署(改制前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確經法院選定為原債務人許進發之遺產管理人,且就遺產之管理已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司家催字第164號完成公示催告,且已逾民法第1181條所定之期間,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已得請求遺產管理人清償債務,惟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僅就其管理遺產之範圍內,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本件債權人聲請遺產管理人直接對其負金錢債務之給付義務,而未請求遺產管理人於管理遺產之範圍內為給付,已逾其本件法律關係對遺產管理人得為之主張,應僅准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分署於管理被繼承人許進發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為給付之聲請,逾此部分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